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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昆山法院审理私教离职纠纷:高额私教课程频繁更换教练引发退费争议

    案件基本事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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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开始健身的两年里,张女士基于对几位实力私人教练的信任,在健身房购买了力量、拉伸、拳击、普拉提等私教课程,总计超过10万元。这些课程的单价都在300多元。张女士原本以为高价格对应着高质量的服务,但没想到她原来订的私人教练都纷纷从健身房辞职。此外,在提供私教课程的过程中,健身房管理混乱,教练频繁更换。结果我很不舒服,锻炼的效果也大打折扣。张女士对健身房的服务非常失望,要求退款。健身房拒绝后,她向昆山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终止双方服务合同,并要求健身房返还未实际消费的3万多元。

    庭审中,原告张女士称,她曾多次通过提前充值的方式在被告健身房购买私教课程,并在每次充值时都指定了课程对应的教练。然而,在接受私人培训服务的过程中,私人培训课程频繁更换教练,无法有效达到您的健身目标,应该退还您没有实际消费的钱。被告健身房辩称,虽然内部确实存在指定教练离职、私人教练更换的情况,但双方一直沟通顺利,并主动提醒张女士来店接受私人教练课程服务。其退款要求没有法律依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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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张女士提供了充值后健身房发送的电子提示信息的证据,其中包括课程名称、所属教练、上课时间、价格等信息。双方均无法提供书面合同。

    裁判结果

    法院经审理认为,虽然原告和被告均未提交书面合同文件,但充值记录、聊天记录等综合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。张女士提前支付了服务费,健身房按照合同提供相应的健身服务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三条规定,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,应当按照约定提供。未按照约定提供的,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服务。退还预付款。根据张女士提供的充值记录可以看出,她购买的不同类型私教课程都标注了相应的教练,且健身房存在指定私教全部辞职、教练频繁更换的情况,这是一种违约行为。另外,私教课程中有一对原告张女士主张,由于教练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的特殊属性,无法达到合同目的,这是有事实依据的。

    最终,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服务合同,被告健身房将未花完的款项退还原告3万余元。被告不服判决,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    法官陈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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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消费者往往基于对教练的信任来选择购买私人训练课程,而私人教练通常会根据消费者自身的身体状况定制专属的锻炼方案。双方有默契,强调信任的基础。但健身房管理水平的参差不齐以及健身教练职业的特殊性,也导致教练人员流动性较大。

    消费者在接受健身服务时,一般是与健身房签订合同,而不是与私人教练本人签订合同,因此消费者应注意在合同中明确指定的教练。但如果合同中有“如指定教练无法继续任职,公司有权安排同等教练替代”等内容,那么私人教练的辞职并不意味着健身服务的终止。合同不能继续履行,消费者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合同。而且退款也比较困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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